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7页(42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适用海洋法系的国家和地方的总称。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普通法,仍然适用遵循判例的原则。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18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即除了按照第18条规定的普通法、衡平法审判案件外,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也可以作为参考,但没有强制约束力,这些地区即海洋法系地区。现在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对香港法院有强制约束力,而1997年后也只能作为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判例,作为参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2条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任用标准是量才选用,除了任用本地法官以外,还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普通法适用的地区去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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