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27页(592字)

1848年12月5日普鲁士国王弗雷德里希-威廉四世(Friedrich Wilhelms Ⅳ,1840~1861年在位)制定的旧德国普鲁士邦宪法。在1848年革命形势下,弗雷德里希-威廉四世出于策略考虑,指令邦议会两院起草一部宪法。邦议会将由自由派组成的普鲁士制宪会议起草的宪法草案“修改”后交国王钦定公布,因而在德国宪法史上称之为“钦定宪法”。这部宪法一方面吸收了自由派宪法中的主要基本原则和绝大多数条文,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反映了资产阶级的部分政治要求;另一方面,它的核心在于维护国王的权力,规定君主主权原则。政治制度上,宪法确认了现存的普鲁士政体形式,虽然建立了两院制的议会,但它只是在重大问题上辅助国王作出决断,其立法权也要受到王权的限制;议会上院由国王选择的贵族终身议员组成,下院由三级选民选举产生的议员构成;政府不是向议会负责,而是向国王个人负责;规定了普选制,但又建立了“三级选举权”制度,即将国民按纳税多少分为三个等级进行“普选”,其中占纳税大部分的极少数资产阶级选民享有比人口中其他部分的选民大得多的投票权。所以,这部宪法在性质上属于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地主阶级共同利益的开明君主专制主义宪法。普鲁士宪法的效力一直持续到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勃兰登堡家族的统治崩溃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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