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8页(481字)

议会会期的开始或非常情况下议会会议的开始。英国1688年的《权利法案》规定,“为伸雪一切冤屈,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时召集”,是为议会固定召集之始,后又为美国宪法、进一步为各国宪法采纳,即在每次大选或议会选举的一定时期以后、每届议会的每次会期开始时,必须召开议会,以开始议会工作,称为常会或例会。各国一般均规定常会每年至少举行一至两次,由国家元首召集,或由议会自行召集。在议会休会期间,如国家或政府有特别需要,议会也可以或必须召开会议,是为特别会议或临时会议、非常会议、紧急会议。特别会议通常由国家元首召集,个别国家由议会自行召集。议会只有在法定人数出席时才能举行会议,各国对此的规定不尽一致,但一般均少于全体议员的半数。我国现行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每届全国人大会议第一次会议在选举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在每届任期内,每年第一季度由本届人大常委会召集一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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