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8页(445字)

西方国家议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通常多指一国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因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规定,有时也涵盖联邦制构成单位的议会及地方代议机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相对于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而言,指根据宪法规定,议会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相对应的全部权力。就制定主体而言,指与其他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立法权相区别的国家立法权,一国议会制定的法律在域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多数国家,广义的议会立法权也包括修改宪法的权力。一国的议会立法权是国家主权权力的集中体现;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和使阶级统治合法化的必要手段;是建立国家法制或实行“依法治国”原则的基础性国家职能,其他国家职能的履行均需以立法为起点。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国际交往的增多,现代西方国家的行政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作用日渐突出,相应地,各国议会制定监督行政权的法律、成立监督机构和直接行使监督权的活动随之增大和扩大,成为社会立法权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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