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8页(813字)

议会内阁制国家的议会(在两院制国家尤指下院)因某种原因在任期届满前提前终止而需重新举行大选的状况,多为内阁对抗和控制议会的手段。起源于英国宪法惯例。1784年英国议会下院通过不信任案,要求内阁总辞职,首相小威廉·彼特(W.pitt,Jr,1759~1806)谒请国王解散下院,重新选举,提请选民对国家政策作出抉择,乔治三世国王(GeorgeⅢ)接受了首相的请求并宣布解散下院,重新选举,从而形成了解散议会的制度,后为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普遍采用。除极少数议会自行解散例外,议会的解散多由内阁提出,其原则和过程为:议会内阁制国家政府的存在系基于议会下院的信任,当政府失去这种信任时,便发生政府危机,即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信任案或重要法案而使政府失去信任,这时,政府要么总辞职,要么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下院),重新举行选举。除信任危机的原因外,多党制国家议会各政党分化组合而使对内阁的支持发生变动时、国家或重要国家机构发生重大事件须听取选民意见时、内阁政策发生根本变化时,都可以产生解散议会的后果。在多数国家,当内阁提出解散议会的请求时,国家元首均应宣布解散议会;有些国家的国家元首可以在咨询某些机关如参议院议长后自行作出是否解散的决定;个别国家的国家元首在征求有关机关的意见后,甚至拥有自己决定是否解散议会的实质权力,这时,宪法规定的解散议会的权力不在内阁,而在总统,如法国和意大利。少数两院制国家的议会两院均可被解散,如意大利。有些国家出于历史经验,对解散议会的权力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如法国宪法规定,在重新举行议会选举后的一年以内,不得再行解散议会。总统制国家因政府不是基于议会信任而成立的,所以一般不存在解散议会的情况,但根据1993年美国宪法第27条修正案,美国国会在通过议员提薪法案前必须重新选举,也即必须自行解散。 yihui de lifa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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