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7页(293字)

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进行监督或其行使能起到监督政府工作的效果的权力。议会的监督通常分为财政监督、工作效率监督、立法监督和执法监督。监督的方式有审查和批准政府的预决算案、质询、倒阁、弹劾、听证会、组织调查委员会等,一定意义上讲,内阁制国家的议会审议政府法案的活动也属于一种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目的是使政府和行政机构即始终依法行政,是议会代议性的必然要求。现代西方国家在理论上已经把监督权作为议会的主要权力,尤其是在议会内阁制国家中如此。然而,在实践中,对政府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的,已不是议会本身,而是议会中的反对党或与政府对立的多数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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