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证书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5页(571字)

农业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共7章27条。其中第1章总则第1条规定,为建立和完善“绿色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提高农村劳动者的文化科技素质,根据《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绿色证书”是指农民达到从事某项农业技术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要求,经当地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业资格凭证,是农民从业的岗位合格证书。第3条规定,“绿色证书”制度是指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农民从业的技术资格要求、培训、考核、发证等做出规定,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作为农民从业和培训的规程,确保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科技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第4条规定,农业部主管全国“绿色证书”制度工作,并成立“绿色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教育司。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色证书”制度工作。第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绿色证书”制度,与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纳入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因地制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绿色证书”制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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