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7页(504字)

议会掌握国家财政收支、预算决算、财政管理的权力。它是议会控制政府的传统手段,被称为是“钱袋的权力”(power out of purse)。议会财政权是在欧洲中世纪末期资产阶级与王权长期斗争胜利后获得的。传统上,政府的一切财政预算和支出以及税收征收都须按照议会每年制定的预算法案、拨款法案和税收法案的规定执行,如无议会法案规定,政府不能合法地花费一分钱,也不能随意征税。但在责任内阁制形成后,一切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的法案均以政府法案的形式提出,由议会审议批准,所以议会财政权作为控制行政的手段的作用已明显丧失。在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的国家,尽管政府可以向议会提出财政咨文,但议会有权制定与行政建议不同的预算和税收法案,财政权因而依然是议会控制政府的一个有效手段。在复杂的现代社会,西方国家议会的财政监督主要间接通过议会设立的国家审计署完成。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提出和决定财政法案的权力主要属于议会下院,上院一般无否决权。通常情况下,政府支出只能限于议会同意的范围内,但在遇有额外的紧急支出需要时,如其支出额度超出预算法案许可额,政府可要求议会通过临时拨款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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