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财政扶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4页(790字)
美国水资源虽是私有制管理,但其防治水害、开发利用水资源大多仍由联邦、州政府出面协调、组织,给予财政扶持。以前,美国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凡经国会和联邦政府立法批准的项目,联邦财政都无条件拨款。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保持联邦对州和地方的补助相对稳定,增加州和地方财政自主权的同时,逐步提高了州和地方对工程建设投资承担的份额。美国1979年《水资源规划法》规定,为保证各州有效进行水资源和有关土地资源的规划工作,在1979年度授权水资源理事会为各州拨给300万美元财政补助。为此,水资源理事会要根据本法规定,明确法制,建立程序,做出安排和定出条款,以保证本项财政补助计划的执行。资金要按照各州的人口、土地面积以及工作计划的需要进行分配。各州要按照本法规定工作计划,提出资金预算和财会管理方法和程序,报请水资源理事会批准。如理事会发现工作计划实施中违反本法规定,将不向该州付款,直到改正时为止。该法规定,各州接受每项财政补助都要按水资源理事会主席规定记录在案,理事会主席、美国总审计员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查阅各州的账目、文件、票证和记录。该法还对财政补助拨款方法、经费批准、职能委托等作出了规定。1986年《水资源开发法》规定,对列入联邦水资源开发计划的项目,州和地方要承担的份额是:防洪工程和改善鱼类及野生生物环境的工程25%;农业供水工程35%;旅游与生活供水工程50%;水力发电和城镇供水工程全部由兴建者承担。另外,1968年《洪水保险法》、1973年《洪水灾害防御法》也规定,州政府应制定法令或条例,加强对洪泛区水资源管理,实施洪泛区洪水保险,到90年代,投入保险金额已达1000亿美元。新修订的《联邦水法污染控制法》进一步规定,联邦政府环境保护局要增加对州一级地下水保护的财政支持,为各州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