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组织变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8页(606字)

1991年2月,保加利亚国民议会通过《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1992年3月20日议会修改、补充并重新公布该法。该法针对原保加利亚农业生产合作社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1)恢复所有者或其继承人对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前属于他们、后来加入这些农业组织或在这些组织基础上建立的其他农业组织的土地的所有权;恢复所有者对无偿让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的权利;恢复所有者对在被撤销的或被荒弃的居民点中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用做农业土地的场院地的权利。(2)恢复乡对过去被无偿剥夺和提供给农业生产合作社、农工综合体的农业土地的所有权。(3)其土地已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所有者、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或在农业合作社基础上建立的其他农业组织的成员均有权得到上述组织财产的股份;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有权在终止自己的社员资格时得到自己的股份。(4)1990年1月1日之后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签订的所有有关处理不动产和动产的合同均宣布无效。(5)撤销现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按《合作社法》过渡和结束条款的效力成立的农业合作社。(6)组建清理委员会,清理生产合作社财产,享有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合作委员会全体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主席及其他机关的活动。(7)公民可以为共同耕种农业土地结合成合作社或团体;(8)将农业土地加入合作社的所有者拥有按社章或成立合同规定的数额收取地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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