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7页(759字)

议会中由同一政党或相同政治倾向的议员组成的组织。一般以该政党的名称命名。它是政党制度在议会中的产物。在两党或多党制的资本主义国家,议会是政党的主要活动舞台。为了使政党的利益、要求和目的通过议会在国家中实现,政党需要统一协调本党成员在议会中的活动,以达到把政党的政策变为法律,或多数党实现对议会的控制,或反对党更有效地抵制多数党对议会的控制。其组成形式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议会规程正式承认其合法性并规定其组成的条件。如规定组成议会党团的最低议席数,如德、意、法等国议会。二是对议会党团的组成并没有规定任何条件,如美、英、澳等国议会,有的国家议会党团是由两个或几个政党的议员联合组成的。议会党团通常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党在议会中的领导、管理,协调议会与政府工作。如在联邦德国,议会党团设主席、副主席、干事和理事会委员若干人,并设有同议会委员会相对应的若干工作小组。英国保守党的议会党团设主席一人,执行委员若干人。党团下设国防、外交、财政、贸易、工业、农业等委员会分别研究处理议会的对口事务。还设有督导长一人,负责议会党团的党务管理。议会党团每周开会一次,以商讨该党在议会中的政策及行动。议会党团根据法律规定或惯例可发挥如下作用:决定或选举议长;确定各政党议员在委员会中比例,有的可决定本党议员进入各委员会;提出立法动议,甚至决定对重要的立法所采取的立场;对议事程序发表意见;提出不信任案或质询案的动议,提出否决政府施政纲领的动议;要求成立议会调查委员会等。有的议会党团没有严格的内部纪律,甚至其投票行为都由议员自行决定,如美国。有的议会党团的纪律严格,如英国工党的议会党团纪律规定,要求本党议员必须接受党团的议事规则;非有特殊原因,并经督导员批准,不得在表决时缺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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