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6页(732字)

议会内部为保证议会更好地行使权力而设立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机构。设置委员会是适应议会专门化立法和与政府部门工作对口和监督的需要。议会的许多事情都是在委员会中处理的。委员会的数目,绝大多数国家议会设置6~20个委员会。美国众议院有22个常设委员会,参议院有16个常设委员会。日本国会两院分别设有15个常设委员会。英国上院不设委员会,下院设委员会时有变化,最多时有9个。法国两院各设6个委员会。委员会的人数很不一致,有的国家统一规定各委员会的人数,如瑞典16个委员会均为15人。意大利众参两院委员会人数分别为45人和36人。多数国家委员会的人数是根据委员会的重要性来确定的。如美国众议院的拨款委员会有57人。众议院哥伦比亚特区委员会只有11人。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有选举(包括推选),任命,指派等。很多国家议会是党派按议会席位比例选派自己的党员进委员会。美国法律上由全体会议选举,但实际上也是按各党席位摊派,由议会党团推选自己的议员。委员会通常设有主席,负责委员会领导工作。在一些国家,委员会主席权力较大。如日本常设委员会委员长有权决定议案审议程序;限制委员发言时间;维持会场秩序;对外代表委员会;在委员会表决时,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情况下,委员长有裁决权。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议案审查权。议会议案一般要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许多国家的委员会权力很大,对议案有生杀予夺大权,绝大部分议案是在委员会中夭折的。监督权。在委员会会议上举行听证调查是最通常的监督方式。如德国的委员会有权要求政府就有关活动提供资料文件并进行说明,对有关问题可以进行调查。提案权。在日本、德国的议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都有权自行提出议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