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5页(694字)

议会中按一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讨论、辩论和修改的活动。基于议案的不同性质,各国议会在对立法议案的审议程序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对立法议案的审议在方式上也不尽相同,主要有几种情况:①在规定的议事日程到来时,议案首先在议院逐条宣读和辩论,由提案人回答议员的问题,提出修正案,然后交由专门委员会重新拟定并修饰加工,最后再提交议院定稿并付诸表决,如英国及其若干原殖民地的国家;②提案被接受后直接交与有关委员会或进一步由委员会交其下属的小组委员会进行审议、修改,再由委员会向全院委员会(或直接向议院)报告审议结果,如获通过,再向议院提出报告,进行议院辩论,最后付诸表决,如美国、法国等国;③对不同性质的议案分别采用前两种审议程序,如前苏联、日本等国;④除由议院按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的宪法修正案、选举法、委任立法法、批准条约、批准预算和拨款的法案外,一般性法案或议案均由议会委员会直接审议和批准,无需经由议院辩论和表决,如意大利。在两院制国家,如两院对议案观点有重大分歧,常要组成联席委员会进行协商,将结果报各自的议院审查,最后两院分别通过同一文本的议案。我国全国人大立法议案的审议程序大致为:议案在全国人大正式会议前先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是否交全国人大审议,然后在预备会议上向全国人大主席团建议列入大会议程;在全国人大正式会议上,先由提案人对议案作出说明,然后由各代表团分组讨论;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团讨论结果对议案进行修改,在主席团会议上作出审议报告;当主席团对议案达成一致意见后便向人大全体会议提出修改议案,向大会作修改说明;最后由大会表决通过。

上一篇:议长 下一篇:议会常设委员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