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1页(500字)

行政公文的规格和样式。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有关法律、法规对公文的各个部分都有具体的要求:①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一般不加书名号。②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号、年号、顺序号。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③公文一律加盖印章,上报公文应注明签发人。④秘密公文应依密级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⑤紧急公文应依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⑥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⑦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⑧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机关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⑨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⑩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⑾公文纸一般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5毫米),左侧装订。“布告”、“公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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