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2页(439字)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发送公文所应当遵循的规则。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应根据行政机关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的要求来确定。①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②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③凡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④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⑤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越过的机关。⑥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直接送领导个人,也不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⑦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⑧经过批准在报刊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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