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1页(411字)

行政机关办理公文时应遵循的规则。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草拟、审核、签发、缮印、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主要的规则有:①凡需要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根据内容和性质,送领导人批示或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对于紧急公文,文书部门应提出办理时限。②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合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的,要如实反映。③已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④草拟公文应注意内容真实合法、形式完整。⑤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⑥上级机关的文书部门可将不符合规定的上报公文退回呈报单位。⑧传递秘密公文,还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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