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1页(363字)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因破产、解散而注销原登记的行政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公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①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③股东会决议解散;④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⑤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②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③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对注销申请予以核准后,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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