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外国渔船作业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4页(218字)

斐济《斐济海洋空间(外国渔船)管理法》第28条规定:(1)每只持证渔船,只要在斐济渔业水域内,就应每天向常设秘书报告下列情况:渔船的名称、呼叫信号和注册国;渔船当时的位置。(2)每只持证渔船,只要在斐济渔业水域内,就应每周报告该船上周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捕每一种的数量及其捕鱼的地区。第29条规定,每位国家渔业代表在其国家渔船完成了在专属经济区中分给的捕捞配额后,应立即向常设秘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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