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外国渔船作业记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3页(343字)

斐济《斐济海洋空间(外国渔船)管理法》第25条规定:(1)当渔船在斐济渔业水域整个作业期间内,船长应使用英文作航海日志,且日志应包括日期、时间以及由部长、常设秘书或渔业官员向船长传送的每一个指令、指示或要求。(2)当渔船在斐济渔业水域整个作业期间内,船长应用英文每天作单独捕捞日志,只要渔船是在专属经济区内,每天有关渔船活动的下列情况就应记载:渔船的捕捞力量;所采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区域;所捕的每一种类的数量;常设秘书为了掌握渔船在专属经济区内活动所要求了解的一些其他情况。(3)每个捕捞日志应按常设秘书提供的或同意的格式记载。(4)每个持有许可证渔船的船长,在其渔船每次进入斐济港后72小时之内,应将其完成的日志交给常设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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