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用地污染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7页(265字)

日本《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必要时在指定“对策区域”,可规定流经农用地的公共水域的废水排放标准和在该对策区域的烟尘发生设施的排放标准采取必要的对策,可依法对废水或烟尘排放标准进行必要的修订;可以规定在受污染土地上不宜种植的作物或生产的农作物其他产品已不宜作为饲料使用,并可将该农用地区域划为特别地区;划定特别地区时,应根据总理令的规定立即将此事公布周知并报告环境厅长官,通知有关的市町村长;市町村长可请求都道府县知事将辖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农用地划为特别地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