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年民国保安林规划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24页(185字)

1914年11月3日,民国政府公布《森林法》。其中,第2章保安林规定:国有公有或私有森林经农商部或地方行政长官认为有关于预防水患、涵养水源、公众卫生、航行目标、便利渔业、防蔽风沙的需要的可编为保安林;因编为保安林致受损害的应酌核补偿。已编为保安林的森林在无必要时可解除。保安林非经地方官准许后不得樵采并禁止引火物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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