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06页(626字)

中国政府重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督立法工作。199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1996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还规定:进出境动物和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要隔离饲养、隔离种植的,在隔离期间,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监督;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出具熏蒸、消毒证书;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运载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疫封识、标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实施检疫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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