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外国渔船执照发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7页(323字)

冈比亚《渔业法》第21条规定:(1)在提交了书面申请并已交付规定的费用的情况下,渔业局长可以对任何外国渔船发放执照,许可该渔船进行在执照中规定的下述活动:进入冈比亚管辖下的渔业水域;在冈比亚领海内装、卸鱼或转载鱼货及供应物资。(2)在提交了书面申请并已交付规定的费用的情况下,局长可向外国渔船颁发许可证,允许其在冈比亚管辖下的渔业水域或渔业水域内任何指定的水域捕鱼。(3)根据本条颁发的任何许可证或执照只在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中规定的或局长另行规定的期限内对也是这种法规中规定的或局长另行规定的鱼类种类、渔具种类或渔法有效,并应遵守这些法规中规定的或局长另外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支付许可证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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