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渔业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7页(421字)

利比里亚《渔业修正章程和条例》规定:(1)“类”,所有的水生和半水生生物及其所有的化石在本修正章程和条例中都认做鱼类。本术语包括但不仅限于有鳞鱼类、软体动物、甲壳类、海龟、海绵动物和珊瑚虫。(2)“商业捕捞”,在本修正章程和条例中,为销售而捕鱼的任何作业都被认为是商业捕捞。(3)“渔具”,在本修正章程和本条例中,任何用于捕鱼的工具都被认为是渔具。(4)“渔船”,在本修正章程和本条例中,任何制造浮于水上并用于捕鱼的结构都被认为是渔船。(5)“渔业水域”、“利比里亚水域”、“水域”。属利比里亚管辖的所有水体,本术语包括但不仅限于所有水面、潮汐、内陆水域和利比里亚共和国的领海。(6)“外国商业捕捞”,为销售的目的、由不是利比里亚共和国公民的自然人或法人从事的、或主要由他们进行的捕鱼的任何作业。(7)“国内商业捕捞”。由利比里亚共和国公民的自然人或法人,为销售目的而从事捕鱼的任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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