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保信息披露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5页(571字)

英国1995年《环境法》第113节第1条规定,虽然任何法律、法规都规定禁止或限制泄露信息,但为了便于任一新机构行使它的职能、王室大臣行使他的环境职能,或地方执法部门行使它的相关职能,任何种类的信息都可作如下的披露:(1)由新机构向王室大臣、其他新机构或地方执法部门;(2)由王室大臣向新机构、其他王室大臣或地方主管部门;(3)地方主管部门向王室大臣、新机构或另一地方执法部门。依照本条规定披露信息的人不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第2条规定,本节并不授权任一新机构或地方执法部门向另一地方执法部门披露如下信息:(1)王室大臣认为违反国家安全利益的;(2)根据1947年《贸易统计法》获得的且由国务大臣向新机构或其他官员披露的。第3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向任何人员披露的信息如果属于下述情形之一,则不得依照本节以外的规定,或不得依照其他任何授权或要求披露信息的法规,向其他任何人员披露该信息:(1)关系到任何人员的贸易秘密,或者对任何人员是或可能是商业保密的;(2)王室大臣认为依照本节以外的规定披露信息是违反国家安全利益的。第4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或依照本节规定的、由任何人员或向任何人员披露信息的权力,也可用来授权由他所授权的披露或接收信息的官员,或者向他所授权的披露或接收信息的官员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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