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渔业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7页(258字)

塞拉利昂1977年《海洋渔业法》第2条规定,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法中:“类”是指任何水生动物(鱼类或非鱼类),包括贝类、甲壳类、龟类和水生哺乳动物;“渔船”是指任何为捕鱼、出售或交换鱼品而改装、设计或使用的船、艇、独木舟或其他小船;“机动渔船”是指除了借助帆、橹、桨或篙以外的方法推进而建造或使用的渔船,不包括借助小于20力的可拆式的舷外机而推进的渔船;“塞拉利昂船”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塞拉利昂公民所独有或由其控制的船只;“捕鱼”包括用任何方法捕获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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