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渔业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7页(536字)
冈比亚1977年《渔业法》第2条规定,“鱼类”指任何水生动物,不管是鱼类还是别的种类,包括任何贝类、甲壳动物、龟类或水生哺乳动物及其幼体、苗种或卵;“捕捞”指用任何方式捕杀鱼类;“渔船”指任何用于捕捞或用于加工、贮藏或运输鱼类的船舶,但不包括把鱼或鱼产品作为普通货物的一部分而运输的任何船舶;“冈比亚管辖下的渔业水域”指领海从低潮线或从地理基线(当与低潮线不一致时)扩展到200海里距离的冈比亚海洋水域,以及根据冈比亚现行法律或有效条约而宣布对其拥有专属捕鱼权或渔业管理权的任何海洋水域;“外国渔船”指除当地渔船以外的任何渔船;“本国渔船”指下述渔船:(1)全部为一位或几位冈比亚公民所有。(2)全部为任何一个公司、团体、合伙企业、或根据冈比亚法律建立的社团所有,且这些公司、团体、合伙企业或社团的至少51%的股份为冈比亚公民所有,其董事长和董事会大部分成员为冈比亚公民;与鱼类有关的“加工”包括清洗、切片、加冰、冷冻、制罐、盐渍、熏制、蒸煮、封藏、晒干或用其他任何方法保存或配制鱼品;“加工设施”指任何用于加工或贮藏鱼品的岸上设施或渔船,但不包括任何旅馆、饭店或小吃店,或者任何为向公众零售鱼品而制配或贮藏鱼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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