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5页(534字)

由选举产生的议会主持人或领导人。在实行一院制国家的议会中,议长一般都是多数党提名的人通过全院选举产生。在实行两院制国家的议会中,下议院(或众议院)的议长通常也是由多数党提名;在全院会议上选举产生。也有的是由议会内各政党领袖协商确定。上议院的议长产生方法,各国不尽相同。有的是选举产生(如意大利参议院议长),有的由国家元首直接任命。有的是由特定的官员兼任(如美国由副总统兼任,英国的大法官就是上议院议长)。

议长的职责是:该院的主持人,他对外代表议会,对内主要担任会议的主持人,掌握议会程序,主管议会行政事务。此外,一些国家议长还有些特别权力,如有的国家规定,在国家元首因故或不能视事或死亡时,议长可代行职务(如美国、法国和意大利的参议院议长)。法国国民议会议长的权力是:主持议会的活动;领导议会执行局和议长主席会议;指挥议会内警卫部队,负责国民议会与政府的联系;主持两院联席会议;任命宪法委员会9名成员中的3名;有权采取措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某些情况下可接受总统的咨询。议长一般都是各国政府中的重要人物。参院议长一般是国家的第二号人物,众院议长则是第三、四号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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