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5页(480字)

议案在表决中获得议会多数同意而具备法律格式的标志。议会多数通常指议事规则规定的法定人数以上的议员多数,各国议会极少要求有全体议员为法定多数的情况,一般规定都远远小于全体议员的半数,如英国上院为30人,下院为40人。议案表决结果只有两个:多数赞同或多数反对。如为前者,议案便获得通过。各国对通过议案的多数有几种标准:①一般议案简单多数通过即可;②宪法规定的特别议案,如宪法修正案,要获得2/3多数或3/4多数通过;③在两院制国家,议案要经两院以一致的文本通过方能成为法律;④有些国家议案经多数表决同意后,尚需经由其他机关或人员的审查,如经全民公决批准、国家元首的批准、一段时间内的质疑期等,如果在这些要求前失败,议案一般即被废止或需重新审议,且重新审议的程序要求往往更为严格。多数国家的议案在通过后只具备法律的形式要件,尚需经过批准程序方能成为国家法律。我国全国人大一般以全体代表的简单多数通过普通议案,以2/3多数通过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通过议案。议案通过后即成为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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