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5页(281字)

有权人员或机关向议会提交议案的行为。议案提出后一般有两种命运:为议院接受并进入立法审议程序,为议院拒绝。提出议案的条件是:①必须是享有提案权的人员或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提出;②议案必须属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职权范围,如两院制国家的财政法案多需在议会下院提出,有些国家任何立法议案均向议会下院提出,属于行政立法范围的事项不得在议会提出等;③必须在议会召集期间提出;④必须符合某些程序要件,如提案人数、书面形式、与议案性质相符的格式等,但这方面各国立法实践中的差异较大。另外,各国对宪法修正案的提出都有特别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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