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26页(255字)

城乡劳动人民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之余和家庭中的辅助劳动力所从事的生产活动。一般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及农村工业等主业以外的生产事业。它包括经营自留地,种植林木,饲养畜禽,从事养殖、采集、狩猎、运输、劳务、编织和各种手工艺品生产以及其他不属于农业的附属生产,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在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鼓励和指导农民经营家庭副业,并给予必要的扶持,对于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劳力资源,增加社会产品,增加农民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满足人民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