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地方牲畜疫病控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3页(288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关于加强和修正牲畜疫病法律的法令》规定:(1)上议院长官可为本法令的需要制定命令。(2)所制定的命令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并可用同样方式予以废除、变动或修改。(3)不影响本节上述条款的通用性,议会长官可以在政府公报上宣布:牲畜被感染本法令所规定的接触性或传染性疫病;维多利亚全州或部分地区为某病的疫区、控制区、非疫区或防疫区。并在命令中规定对该地区内工作的要求;可以禁止或限制任何牲畜或任何畜体、畜产品、饲料或装置进入维多利亚,根据议会长官认为对防止疫病传入维多利亚的必要,可作一般性规定,规定出地区及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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