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18页(490字)

原来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部关于逮捕和拘留的专门法律。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2月20日公布。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于同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号令公布施行。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该《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即行废止。1979年通过的《逮捕拘留条例》是以宪法为依据,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而制定,共15条。该《条例》对于适用逮捕、拘留的条件,决定、批准和执行逮捕的司法机关,决定和实施拘留的司法机关,适用逮捕和拘留的程序,以及在实施逮捕和拘留的过程中,同时进行搜查的程序等内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该《条例》自施行以来,对于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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