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药使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9页(495字)

中国2001年《农药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第2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则,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26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27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第28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严禁用农药毒、虾、鸟、兽等。第29条规定,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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