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产品进口标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22页(222字)

根据法国法律规定,进口农产品等标记,限用法文制作说明、报价单、装潢、书面及口头形式的广告、使用及操作说明、商品保护范围、条件及售后服务说明、发票和收据,以保护消费者。进口罐头,必须遵守生产及标记规定,所有罐头食品的盖或低面需打印或不脱色印上法文或英文的原产国名。葡萄酒的说明与装潢应符合欧盟组织规定,属葡萄酒市场调节范围的葡萄酒产品,在欧洲联盟关境内运输,必须附商业票据或经许可的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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