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25页(515字)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立法中最基本原则,完全适用于环境资源保护立法。联合国有关决议和国际公约多次作出规定。如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中规定:“各国对领土以及境内的一切人与物,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之权。”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强调“在此方面所采取之任何措施,必须以承认各国依其本国利益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不可剥夺权利及尊重各国之经济独立为基础”;“各国必须根据主权平等原则,互相尊重,以促进各民族及各国自由有利行使其对天然资源之主权。”并且宣布:“侵犯各民族及各国对其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即系违反联合国宪章之精神与原则,且妨碍国际合作之发展与和平之维持。”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将“每一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列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所必须尊重原则之一。另外,《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都强调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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