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业务和健康保险业务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459页(6897字)

(一)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概述

1.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概念及性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具体地说,只有当被保险人的身体因意外伤害而引起死亡或者伤残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是由于疾病引起的,或者是自然死亡,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都不给付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同其他人身保险有所不同,它同人的生命因素没有直接关系。这表现在,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所面临的危险程度,并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而有所差异。

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的制定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不需要以死亡率为依据。另外,保险人承保时,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没有严格的限制。

2.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相同之处表现在:①保险标的都是人的生命或身体;②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不能用货币估价,所以保险金额不是由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而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两个主体,需要指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受领保险金的人。

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不同之处表现在:

(1)保险事故不同。意外伤害保险所指的死亡仅限于非故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死亡;而人寿保险中的死亡则可以是生命机能的停止,也可以是疾病引起的,或是外来伤害的结果。

(2)保险费的计算不同。意外伤害保险的净保费是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人寿保险的净保险费是根据生命表和利息率计算的。

(3)保险期限不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常以1年为限,有时仅以被保险人的某一次活动期间为限,故其缴费也往往采用一次缴费方式;而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甚至终身,其缴费通常采用分期缴费的办法。

(4)责任准备金的性质不同。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主要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没有任何储金性质;而人寿保险则由于通过均衡费率方式收取保险费,保险费缴付到一定时期后会形成储蓄存款,因此,这种责任准备金属于被保险人的权益,为将来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做准备。

(5)对被保险人年龄的要求不同。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也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格检查;而人寿保险对被保险人有一定的年龄限制,若保险金额超过一定标准,通常还需要体检。

(6)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管被保险人有无损失以及损失金额是多少,只需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既可以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也可以是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补偿全部或一定百分比的实际损失。

3.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收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收方式有以下三种:

(1)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计收。如保险费率为2‰,则表示每千元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2元。按照这种计收方式,保险费随保险金额的增长正比例增加。

(2)按有关收费金额的一定比率计收。例如,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按票价的2%计收,亦称保险费率为2%。

(3)按约定的金额计收。如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每人每天收取一定金额的保险费。

在保险经营实践中,1年期意外伤害的保险费一般均采用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计收保险费;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大多采用按有关收费金额的一定比率或按约定的金额计收保险费。

(二)健康保险业务概述

1.健康保险业务的概念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为保险标的保险。在健康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及其所造成的残废或死亡,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健康保险同普通财产保险一样,属于有价补偿保险的范畴。

2.健康保险的特点

(1)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的比较。

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的不同之处表现在:

①性质不同。健康保险是以疾病、分娩引起的伤残作为保险事故,而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不管死亡原因是疾病还是伤害)。

②保险要素不同。影响人寿保险保费高低的因素是死亡率、利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而影响健康保险保费的因素是利率、费用率、患病率三个因素。

③保险期限不同。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通常都在1年以上,而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

④给付保险金的基础不同。人寿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一律按照订约时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健康保险的保险金给付要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视医疗实际情况而定。

⑤补偿方式不同。人寿保险的给付金额是事先确定的,属定额给付保险;而医疗保险同财产保险一样,属于有价补偿保险的范畴。

(2)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的比较。

健康保险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样,都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同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从理论上讲,健康保险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有区别的,有时甚至是被严格划分开的。健康保险只是对疾病引起的伤残负责给付,对意外伤害引起的伤残不负责任;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对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伤残或死亡负责给付,对由于疾病引起的伤残不负任何责任。

3.健康保险的保费计算

(1)健康保险费率的制定原则:

①公平合理原则。公平是指被保险人应按其医疗费用损失内的危险程度来分摊筹集的经费;合理是指在公平的基础上,恰当地制定保险费率的档次,利润和附加费用所占的比重不能过高,否则被保险人的负担太重。

②保证偿付能力原则。医疗保险费是补偿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损失的资金来源,因此,在制定保险费率时,要考虑到保险人必须具备相应数额的保险基金,以保持其偿付能力。

(2)制定保险费率的方式:

①期初固定保险费率的方式。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确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固定保险费,以后无论保险人所收保险费是否足够支付赔偿和营业费用开支,投保人均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保险人动用准备金抵偿。

②期终分摊保险费率的方式。在投保时,投保人不缴纳保险费,待到保险期限终了,根据全部赔偿支出和其他支出界定保险金额,计算出每个被保险人应分摊的保费和保险费率。

③期初预缴保险费、期终结算的方式。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先按暂定保险费率标准缴纳保险费,待保险期限终了、保险业务盈亏决算后,再按计算出来的实收保险费数额结算,多退少补。

(三)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比较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都是人身保险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但是,由于它们的业务特点和经营管理要求不同,因而在会计核算上有所不同。其核算特征表现为:

1.记账基础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记账,而人寿保险业务核算实行混合原则记账,即采用收付实现制为主、兼用权责发生制的记账原则。

2.给付保险金不同

由于保险责任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只有保险补偿给付,而人寿保险除保险补偿给付外,还有保险期满给付,并且会计核算科目也不相同。

3.提存准备金计算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按自留保费的50%计提,而人寿保险的各种准备金各不相同,其中寿险责任准备金根据有效保单精算提取。

4.法定再保险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按规定应实行法定再保险,而人寿保险不实行法定再保险。

5.退保费核算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退保费按规定直接冲减“保费收入”科目,而人寿保险另设“退保金”科目,专门进行核算。

6.损益计算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按各类险种计算经营成果,而人寿保险虽然按各类险种计算,但不反映经营成果,仅仅计算“三差损益”。

(四)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核算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方法同财产保险的核算方法基本一致,因此只作简略说明如下:

1.科目设置

为了反映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收取保费和保险金给付的情况,应分别设置“保费收入”、“应收保费”、“赔偿支出”、“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赔偿支出”科目的设置情况见财产保险核算章节;“死伤医疗给付”科目用于长期健康险业务,其设置情况见人寿保险业务核算部分。

2.保费收入的核算

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申办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时,它与人寿保险业务一样应办理投保手续和缴纳保费。每日对外营业结束后,由业务部门汇编“××险保费日结单”及保费收据存根,送交会计部门审查后办理入账。

例:根据业务部门送来的“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日结单”及所附收据存根和现金1500元,经审查无误办理入账。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 1500

贷:保费收入——伤害保险(公路旅客险) 1500

例:三星企业集团公司为其管理职员200人投保1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每人每年缴保费120元,合计24000元。该公司当日以转账支票付讫,根据收据存根和收帐通知办理入账。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4000

贷:保费收入——伤害保险(团意险) 24000

例:某高等院校为在校学生5000人投保1年期学生团体平安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按规定每人每年缴保费10元,合计50()00元,经特别约定分两次缴清,投保时支付50%,两个月后支付50%。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000

应收保费——某高校 25000

贷:保费收入——伤害保险(平安险) 50000

3.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结付核算

人寿保险公司在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给付时,应由投保人提供有关单证及证明,经业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填制“××险给付领取收据”,并由投保人签章,连同分户卡送交会计部门,据以给付投保人保险金。现根据给付的不同情况,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团体单位投保1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每人确定为50000元。该单位人员李某现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并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及验尸报告,经查证核实,同意按保险金50000元给付,当即以现金支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款支出——伤害保险(团意险) 50000

贷:现金 50000

例:某旅客投保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确定为20000元,现因交通事故造成永久残废,并由医院出具伤残证明及检查报告,经审查核实,同意按保险金20000元给付,并全部免缴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当即以现金支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偿支出——伤害保险 20000

贷:现金 20000

例:某中学投保1年期学生住院医疗险,保险金额为60000元。该中学有位学生因患疾病而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发生理赔范围内的医疗费用30000元,按分级累进计算给付额为27000元,经审核后当即以现金支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赔款支出——健康险(医疗险) 27000

贷:现金 27000

例:某长期健康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申请,保险人审查后同意给付全部保险金100000元,但须扣除宽限期内尚未缴付的保费4300元和保单质押贷款10900元(其中利息为9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死伤医疗给付——长期健康险 100000

贷:保费收入 4300

保户质押贷款 10000

利息收入 900

现金 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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