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7页(278字)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之一。中国于1912年起,在大学设教授、助教授。1916年改为设正教授、教授、助教授。1927年开始,规定大学教员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教授的主要职责是讲授某些学科,指导学位研究生,参加重要项目的科学研究,评定或鉴定重要的科学研究成果。提升教授的条件是:教学工作成绩卓着,对本门学科有科学发现或者有重大的发明创造,证明在学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已有更高水平的副教授。高等学校教授任职资格的评审权的授予,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国家教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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