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6页(418字)

不具备法定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的考试。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等工作。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参加这些考试的,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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