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人参制作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67页(275字)
韩国1988年《人参事业法》规定:(1)制造人参类者应接受公社或财务部长官指定的检查机关的检查;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人参类,不得销售或进出口,不得以销售为目的进行陈列。(2)未经检查的白参可将其作制造原料销售给白参制品制造业者,或作出口用销售给白参出口业者,或作批发用销售给白参批发业者;未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太极参,可将其作制造原料销售给白参制品制造业者。(3)在非人参类的东西上不能将其名称或图案表示成人参。(4)为稳定人参的价格,财务部长官可让公社或人参耕作者团体收购并储备和保管白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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