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有害物质管理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5页(252字)

泰国《有害物质管理条例》第1章规定,国家由有害物质管理委员会执行条例的条款,政府负责有害物质管理部门的部长为主管部长。国防部部长、农业及合作社部部长、内务部部长、公共健康部部长、科学技术与环境部部长和工业部部长将共同负责监督、管理和促进有害物质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以确保该条例的有效实施。工业部部长有权制定条例规定不高于本条例所涉及的收费额的收费项目,减免收费,或者制定其他要求,并根据本条例发布公告。主管部长有权任命政府管理人员并根据本条例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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