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出口检疫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6页(175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拟出口指定检疫物者,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而接受检疫官的检疫。(2)在第1项规定的检疫中,当检疫官认为该物品没有传播家畜传染性疾病病原体之忧虑时,须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交付检疫证明书。(3)违反本法第1项规定者,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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