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危险废物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3页(391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43条规定,应禁止在企业以外的地方储藏、加工、再生加工或销毁危险废物。第10.44条规定,如果有效处理指定目录中的危险废物的意义超过省的界限,议会可以制定进一步处理指定目录中的危险废物的规则。这些规则应通告其他省。这些规则可以包括:(1)有关处理废物设施的设计或建造和维修的规则;(2)根据有关第1项的规定政府机构应合作执行的任务的规定。第1款规定的规则应说明指定的省必须执行规则的时间期限。第10.44c条规定,如果本部部长认为与保护环境的利益有冲突,则应禁止按照《欧洲共同体规章》的规定装运废物进出荷兰领土。按照《欧洲共同体规章》的规定允许将废物运到荷兰以外的国家处理,而这个国家不适用《欧洲共同体规章》的规定,如果本部部长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即使使用的处理方法与保护环境的利益相冲突,也应禁止这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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