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7页(381字)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教学成果予以奖励的制度。所谓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根据规定,教学成果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国内首创的;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规定。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应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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