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44页(962字)

1.劳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主要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在整个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所谓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是指:因劳动力管理、因执行劳动保险、因监督劳动法规的执行、因处理劳动争议等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规范。虽然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劳动法,但已颁布了一系列的劳动法规。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力管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劳动争议以及工会活动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建立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又称劳动契约。一般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劳动地点,试用期限、合同期限、工作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和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而且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3.劳动争议

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权利和义务发生分歧而产生的纠纷。具体是指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就其劳动争议向当地的县、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是:申请和受理仲裁;调解争议;调解不成,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期满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生效。若一方当事人逾期既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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