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价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34页(934字)

1.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规定》要求:“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费用时,都必须实体明码标价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各级物价部门下达的商品和收费价格管理目录,将本公司经营的商品品种、收费项目,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服务收费项目应设收费项目价目表。价格标签、价目表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零售商品价格标签的内容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批发(进货)价格或批零(进销)差率、审核等项目。价格标签和收费价目表,要项目齐全,价格准确,字迹清晰,摆放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做到货签相符,货价相符。

2.实行提价申报制度

《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供销社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商品价格。在市场调节价出现暴涨暴落时,物价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提价申报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逐步确立,国家对商品价格的管制逐渐放开。正常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是由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和调整。但有些市场紧缺商品,或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如出现有的单位哄抬物价、协定行业垄断价格,或引起市场秩序混乱情况下,国家要求企业在提高价格时,必须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提价,企业应将提价商品的成本费用、利润等有关资料,以及理由一并上报。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准许提价或不许提价的决定,也可准许其少提价或推迟执行。实行提价申报的商品和时间,一般由当地物价部门指定。不经批准而自行提价的,属于价格违反行为,物价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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