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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政法规的种类及处罚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955页(3680字)

一、违反财政法规的种类

违反财政法规的主体,分为单位和责任人(含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下同)。对单位的处罚分为两部分:一是警告、通报批评;二是罚款。对单位的罚款,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以下简称违法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法款额的5倍。对责任人的处罚也分为两部分:一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8种;二是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3个月的基本工资(以下称工资,均指相当于本人的月基本工资)。另外,对于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先进荣誉称号,不论单位和个人,均应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

对违法款额,《处罚规定》规定,应作如下几方面的处理:一是没收非法所得;二是收缴应上交的收入;三是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四是冲转有关帐目。

“非法所得”是指:1.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或收受的钱物;2.弄虚作假骗取的奖金、实物和骗得的提级、提职后的工资等;3.乱涨价、乱摊派、乱收费攫取的收入;4.违反规定将全民财产转让给集体经营所获得的收入;5.其他非法收入。这些收入都不是不正当的,一经查出均应予以没收。

“应上交的收入”是指:1.隐瞒、截留的税金和应上交的利润;2.非法减免的税收;3.依法应当上交的其他收入。这些收入都是直接或间接侵占、截留的国家财政收入,应当如数上缴。

“被侵占、挪用的资金”是指:1.虚报冒领骗取的拨款或补贴;2.违反规定动用的国库款项;3.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生产性资金;4.挪用或克扣的支前、救灾、抚恤等专项资金和物资;5.违反规定,从预算内划为预算外或从全民划为集体所有的资金和财产。

对于违法款额,在会计方面还应进行帐务处理,如挤占成本,应如数冲减成本;挪用生产资金和专项资金的,应如数补充专项资金和生产资金。

二、违反财政法规的具体处罚标准

违反财政法规的问题方面很多,《处罚规定》从第6条到第13条对其中最大量最主要的方面进行了列举,规定明确的处罚标准。主要是:

第一,关于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法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违法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的,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以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处罚规定》在作出上述规定时,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其他国家的类似规定,对违法款额的处罚,既规定了绝对数5万元的界限,又规定了违法款额占应上交税金、利润和其他财政收入的比例;同时,对单位和个人罚款也规定了一个幅度,以便在决定处罚时可以据实掌握,以免出现畸轻畸重问题。

第二,对虚报冒领、领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占全年应拨或应补贴金额20%以下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并可处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款额占应拨或应补金额20%以上,或者虽不足此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相当于违法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处罚规定》第7条所称“虚假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主要是指;(1)虚列预算支出或少列预算收入,骗取预算拨款的;(2)虚报产量、销量、营业额或者其他亏损,骗取财政补贴的;(3)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的;(4)承包或包干后,在某些方面作了手脚,以达到多收多留目的的。

第三,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并可处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处罚规定》第8条所称“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主要是指:(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税收管理体制,越权作出减免税收决定的;(2)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收的;(3)各级主管部门擅自减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税收的;(4)财税人员不依法征税,擅自减免的。“动用国库款项”主要是指:(1)地方各级政府违反规定,强令冲退国库收入的;(2)各级财政机关违反规定、自批、自退、自冲国库款项的;(3)各级国库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国库款项的。从违反本条规定的主体看,主要是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责任人主要是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主要是各级财税部门和国库工作人员。因此,对所列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着重在给予其行政处分,这样规定比较切合,同时也更具威慑力。

第四,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违法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对金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违法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这里所说的“生产性资金”主要是指:(1)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2)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3)应用于生产部分的大修理基金;(4)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拨款和贷款;(5)新产品试制及开发基金;(6)生产经营流动资金;(7)小型技术措施贷款;(8)技术转让收入中应用于生产的部分。这里所说的“非生产性支出”主要是指:(1)非生产性基建支出;(2)非生产性购置支出;(3)其他非生产性费用。

第五,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制财产转让给集体,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为预算外资金,违法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其中违法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违法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款额。这里所说的“全民所有制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和其他财产。这里所说的“预算内资金”是指依法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收入、支出、结转项目的资金和列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预算周转金等。

第六,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不足1万元,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对挥霍浪费国家财产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不足1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违法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主要是指:(1)用公款请客送礼,提高规定的标准的;(2)违反规定,擅自公费旅游的;(3)巧立名目,给职工滥发实物的;(4)违反规定,擅自购置专控商品的。

第七,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法款额年人均不足200元、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违法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法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违法款额20%以下罚款;对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未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于刑事处分,个人非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给予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或者不足10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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