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46页(3924字)

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订立章程。这是首要程序,详见本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

(2)确定股东、认足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而言,每位发起人都是股东,全部股份应在全体股东之间分摊,并且第一次发行必须认足,股东认股多少可以不限,但每人致少应认购一股。

(3)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首任董事在发起人中选举产生。按《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人数为5~19人,董事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发起人或股东大会选任董事,以普通投票方式进行。每个股份拥有一张选票,每一张选票可以选出多个董事,得票多者当选。这种选举方式,少数持较多股票的发起人可能会垄断多数甚至全部董事席位。为了尽可能贯彻股份平等原则,防止少数股东过份垄断,董事的选任常采取积累投票制。即每个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数目相等的选票,每张选票可选举1人,得票多者当选为董事。

监事也由发起人或股东大会投票选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含3人)。一般情况下,选举监事也采用积累投票制。

(5)注册登记。董事、监事就任后,就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公司注册或登记手续。发起人可以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以公司主管范围确定其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司设立的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后,发起人向政府授权审批公司设立的部门(由国家或省、市、自治区的体改委牵头)提交建立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文件。

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②公司的名称、目的、宗旨;

③公司的资金投向、经营范围;

④公司设立方式、总投资、资本总额、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

⑤发起人基本情况、资信证明;

⑥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⑦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发起人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司名称、住所;

②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投资能力;

③公司总投资、所需借贷资金、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

④资金投向、规模、建设周期与费用估算;

⑤公司产品或经营范围、发展方向及市场需求状况;

⑥经济效益预测;

⑦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建立公司的申请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便正式宣告成立。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由于牵涉到向社会募股的问题,所以手续与程序比发起方式要复杂一些。

(1)召开发起人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议定公司名称、目的、宗旨;公司的资金投向、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总投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股份募集范围及募集途径;公司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每股面值及股权结构;在此基础上议定公司章程、订立发起人协议;议订招股章程。

(2)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股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3)申请募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①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②公司章程;

③经营估算书;

④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⑤招股说明书;

⑥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地址;

⑦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募集股份。已作出批准,如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消。尚未募股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所缴股款及加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招股说明书是一种面向公众的邀请书,其中必须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②每股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③无记名股票发行的总数;

④认股人权利义务;

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书。

(4)认股缴款。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在公告招股说明书的同时,还应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前面所述招股说明书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所认股数缴纳股款。股款可由银行代收。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会的,认股人可以按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5)召开创立大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

④选举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6)注册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①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③公司章规;

④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⑤验资证明;

⑥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住所;

⑦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予以登记的公司,发给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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