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素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44页(3765字)

1.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的法律地位是公司的原始构成者,是筹办公司完成法定必备事务的执行者和代表者。发起人的行为也就是公司机关的行为。如公司顺利建立,取得法人资格,发起人即转为公司股东,因其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承担。如公司未建成,发起人造成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自己承担。

发起人权限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拟定公司名称、经营目的、资本总额、股东责任范围等;制订公司管理细则;开展公司经济效益的可行性分析;制订招股章程;筹措公司资本;订立公司章程;提出董事、监事、往来银行和经纪人名单;召开创立大会;申请注册登记。

公司发起人须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发行的股份未能缴足时,应负连带认缴责任;

(2)公司因故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及债务负连带责任;

(3)社会募集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还股款及约定利息的连带责任;

(4)在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使公司受到损害时,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起人一般享受以下权利:

(1)有权接受合理的报酬或合理的利润;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3)享有优先的股权;

(4)取得法律认可的特别利益。

发起人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这些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能高估或低估作价。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2.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注册资本的作用有:

(1)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因为没有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风险承担者,公司就没有所有者,也没有最初的启动资金,公司根本不可能存在。

(2)是承担有限责任的保证。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些有限责任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股东的出资和公司的自有资金。

(3)是计算发行股票数量的依据。为筹集到注册资本所规定的资本额,发行股票的数量应当与注册资本相适应。计算公式为:

股票发行数量=注册资本÷每股面值

公司的注册资本并非永远一成不变。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每隔一定时期就可作适当调整。由于注册资本的变动牵涉到一定的法律手续问题,变动注册资本时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审批手续。程序为:

(1)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说明注册资本变动的理由,并提请股东大会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变动方面的条款;

(3)向有关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政府机关审报批准;

(4)报人民银行批准增发或收回股票;

(5)向工商管理机关审请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6)发行或收回股票。

3.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内部细则

公司章程是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立法权制定的,规定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大法。它是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债权人能够精确地了解公司活动的最重要和最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原始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并得到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而且,章程必须为书面形式,全体发起人在上面签名盖章。经政府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登记,然后在报刊上公开发布。公司章程由政府批准后,政府就有依法保证实施的义务和监督的权力。公司章程的内容必须与《公司法》的内容一致。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9)公司法定代表人;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不违反以上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上款以外事项作出规定。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也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公司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其章程。程序如下:

(1)由董事会通过决议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

(2)把上项内容以书面通知递送给有权在此问题表决的股东,并召集股东会,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多数股权同意即行通过。

(3)依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拟订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章程,公司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并颁发章程修改条款证书后,修改的公司章程即生效。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送体改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或缩小公司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及更改全部或部分的优先权;

(5)增设新的股份类别;

(6)扩大股份认购范围或改变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7)增设或取消可转换证券;

(8)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9)章程确定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条款的变更。

公司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细则是公司据以处理内部事务和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行动准则。它由公司发起人起草,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并采用。公司内部细则一般包括股票的发行及转让手续;股东大会及投票方式;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公司的权利或权力;股东、董事及高级职员、雇员权限和责任的规定等内容。公司内部细则不必向公众公开,它只对公司的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有约束力,对不知情者无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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