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行政登记的手续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707页(1525字)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经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由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发的申请登记书一份。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件。

登记手续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核发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即宣告成立。未经登记的企业,不准开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行政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办理的一些手续是: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外汇管理登记,银行开户手续,税务登记;海关登记;财政管理登记,劳动工资核定手续;物价审定;注册会计师验资及保险手续等等。

经批准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同时填报基本情况登记卡,其登记卡应上交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如表所示。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卡

外商投资企业在填制基本情况登记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编号”一栏,外商投资企业不填,留待以后主管部门填写。

(2)该登记卡中数据统一填表当时汇率折算为美元,外商以人民币投资的,应在备注栏说明之。

(3)“投资币别”栏按合同有关条款填写货币符号,如RMB、HS$,US$等等。如果以多种外币投资,应加以说明。

(4)该登记卡中“折美元汇率”指投资原币折多少美元,“折人民币汇率”指投资原币折多少人民币。

(5)“注册资本”栏“中方”加“外方”应等于“合计”,且不大于投资总额”;“其中”栏各项为注册资本中各方的投资结构数额,各项之和等于各方的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如附件所示。

附件一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批准证书

外经贸 字[19 ] 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存根

附件二: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

外经贸 字[19 ] 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存根

附件三:

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企业

批准证书

外经贸 字[19 ] 号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

税务登记;海关手续;财政管理登记;劳动工资核定手续;物价审定;注册会计师验资及保险手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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